私隱政策

根據第 8/2005 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5 條第 3 款有關“資料處理的公開性”的規定,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向台端提供本公司的個人資料處理的基本情況。

一、 資料當事人類別、資料種類、處理目的及資料接收者

(一) 市民資料
1. 處理服務申請、查詢、意見、建議、表揚、投訴

(1) 資料當事人類別:申請人、查詢人、意見人、建議人、表揚人、投訴人,以及相關處理所涉及的人士。

(2) 資料種類: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以及在處理服務申請、查詢、意見、建議、表揚、投訴過程中所收集的個人資料。

(3) 處理目的:處理服務申請、查詢、意見、建議、表揚、投訴。

(4) 資料接收者

4.1 負責該項工作的員工。
4.2 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4.3 基於法律法規、刑事偵查及(或)訴訟或合同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受公司委託之律師、服務供應商、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2. 人員招聘

(1) 資料當事人類別:求職者。

(2) 資料種類

2.1 身份認別資料: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婚姻狀況、國籍、地址、電話號碼、學歷、身份證明文件種類、編號及副本等。
2.2 履歷資料。
2.3 其他資料:其他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同意收集的資料。

(3) 處理目的:人員招聘。

(4) 資料接收者

4.1 負責該項工作的員工。
4.2 獲錄取的非本地居民申請者,基於相關手續的辦理,有關資料的全部或部份會轉交與予公司有勞務關係的勞務公司 、人力資源辦公室及出入境事務廳。

3. 培訓巴士司機

(1) 資料當事人類別:培訓申請者。

(2) 資料種類

2.1 身份認別資料: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婚姻狀況、國籍、地址、電話號碼、學歷、身份證明文件種類、編號及副本等。
2.2 履歷資料。
2.3 其他資料:其他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同意收集的資料。

(3) 處理目的

3.1 培訓司機學員招收。
3.2 獲錄取後的報考申請。

(4) 資料接收者

4.1 負責該項工作的員工。
4.2 有關資料的全部或部份會轉交具本澳執業資格的律師,作為辦理簽署『債務聲明書』之用途。
4.3 基於報考的需要,有關資料的全部或部份會轉交相關政府部門。
4.4 如需報考機器,有關資料的全部或部份會轉交獲權限實體批准經營的汽車駕駛學校,作為向政府報考之用途。

4. 免費乘車證辦理

(1) 資料當事人類別:員工家屬及有條件享受人士。

(2) 資料種類

2.1 身份認別資料: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明文件(編號及副本)。
2.2 在辦理免費乘車證所需收集的個人資料。

(3) 處理目的辦理免費乘車證。

(4) 資料接收者

4.1 負責該項工作的員工。
4.2 基於製卡的需要,有關資料的全部或部份會轉交予乘車證供應商。

5. 包車客戶

(1) 資料當事人類別:包車客戶( 含聯絡人 )

(2) 資料種類: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以及在處理包車服務過程中所收集的個人資料。

(3) 處理目的:提供包車服務。

(4) 資料接收者:負責該項工作的員工。

6. 臨時服務

(1) 資料當事人類別:臨時或短期服務提供者

(2) 資料種類: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以及在處理臨時服務過程中所收集的個人資料。

(3) 處理目的:建立合作關係及保留金錢往來憑據。

(4) 資料接收者

4.1 負責該項工作的員工。
4.2 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4.3 基於法律法規、刑事偵查及(或)訴訟或合同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予受本公司委託之律師、服務供應商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7. 訪客登記

(1) 資料當事人類別:本公司的訪客。

(2) 資料種類:

2.1 身份認別資料:姓名、身份證明文件(種類及編號)或工作證編號。
2.2 機構資料:由代表機構造訪的訪客提供的所屬機構名稱。

(3) 處理目的:門房保安。

(4) 資料接收者

4.1 負責該項工作的人員(公司員工或外判公司的委派人員)。
4.2 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4.3 基於法律法規、刑事偵查及(或)訴訟或合同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予受本公司委託之律師、服務供應商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8. 失物認領

(1) 資料當事人類別:失物認領人。

(2) 資料種類

2.1 身份認別資料:認領者身份證副本。
2.2 在處理失物認領過程中所需收集的個人資料。

(3) 處理目的:失物認領。

(4) 資料接收者負責該項工作的員工。

9. 公司網頁管理

(1) 資料當事人類別:本公司網頁(包括本公司手機應用程式)的使用者。

(2) 資料種類

2.1 瀏覽使用者的互聯網域名、IP 地址及所在地區。
2.2 開始及結束瀏覽的日期及時間。
2.3 所瀏覽的網頁。
2.4 倘由其他網址的超連結連進本網站時該網站的域名等。

(3) 處理目的:公司網頁管理。

(4) 資料接收者

4.1 負責完善網頁服務、質量及維護的人員(公司員工或外判公司的委派人員)。
4.2 基於法律法規、刑事偵查及(或)訴訟或合同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予受本公司委託之律師、服務供應商、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10. 舉辦活動

(1) 資料當事人類別:參加本公司舉辦(包括主辦、合辦及協辦等)的活動的參與者及相關人士。

(2) 資料種類

2.1 身份認別及聯絡資料:姓名、出生日期或年齡、性別、國籍、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學歷、常用語言、身份證明文件種類、編號及副本、職業、職務、任職或就讀機構、學生證種類、編號及副本、相片等;以及倘有的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之父母/監護人/保佐人資料。
2.2 活動資料:活動中涉及的聲音及影像(如照片、錄音、錄影)、活動表現、活動評估及奬懲等。
2.3 財政資料:當涉及報名費、奬金等金錢支付時,相關人士的銀行帳戶資料等。
2.4 其他資料:其他和活動相關的資料。

(3) 處理目的:舉辦活動;作活動紀錄及歷史紀錄。

(4) 資料接收者

4.1 負責該項工作的員工。
4.2 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4.3 提供保險的相關保險公司。
4.4 基於法律法規、刑事偵查及(或)訴訟或合同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予受本公司委託之律師、服務供應商、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11. 處理各項申請

(1) 當事人類別:申請人及相關申請涉及的人士。

(2) 資料種類

2.1 身份認別資料: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及身份證明文件類別、編號及副本等。
2.2 其他資料: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同意收集的資料。

(3) 處理目的:處理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向本公司提出之各項申請。

(4) 資料接收者

4.1 負責該項工作的員工。
4.2 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4.3 基於法律法規、刑事偵查及(或)訴訟或合同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予受本公司委託之律師、服務供應商、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二) 員工個人資料
1. 人事管理

(1) 資料種類

1.1 身份認別資料: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性別、國籍、地址、電話號碼、學歷、身份證明文件(種類、編號及副本)、駕駛執照(種類、編號及副本)、納稅人編號、社會保障基金受益人編號等。
1.2 家庭狀況:婚姻狀況、配偶姓名、子女、以及其他用於提供福利或參加公司活動的員工家屬個人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1.3 職業活動資料:職業的種類、工作時間及地點、員工編號及生效日期、工齡、職級、報酬等級、合約性質及期間等。
1.4 與報酬相關的資料:基本報酬、其他固定及非固定的報酬、津貼、 假期、出勤記錄、特別假期,及與強制性或非強制性扣除的金額或稅收有關的資料等。
1.5 紀律資料:內部紀律管理記錄及根據法律規定所收集的紀律資料。
1.6 其他資料:其他人事管理範疇及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同意收集的資料。

(2) 處理目的

2.1 處理一切與人力資源工作範疇有關的事務。包括但不限於:員工登記、報酬的計算及支付、福利提供、培訓活動、工作表現評核、晋升規劃、參與公司活動登記、購買員工保險及工作意外申報、處理勞動關係問題、向相關實體申報或辦理行政手續等。
2.2 處理員工在公司的一切活動。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查更系統、開啟巴士電子收費機、門房管理系統等。
2.3 處理員工因職業活動而提出的一切申請或其他相關事務。包括但不限於︰證明書的申請、缺勤申請、個案事故處理、上訴或申訴申請、意見提供等。2.4 處理外地員工身份證明文件的申請及續期。例如:通行證、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等。

(3) 資料接收者

3.1負責該工作或獲授權之員工處理。
3.2 公司為員工報讀培訓課程的舉辦機構 / 受託機構 / 受託培訓導師。
3.3 協助公司舉辦活動或舉辦相關活動的機構。包括但不限於:旅行社、由當局舉辦的龍舟比賽。
3.4 根據法律規定、或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包括但不限於:財政局、身份證明局、社會保障基金、勞工事務局、人力資源辦公室、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外地員工之中介勞務公司等)。
3.5 為員工提供保險 / 公積金的保險公司。
3.6 基於法律法規、勞動關係問題、刑事偵查及(或)訴訟或合同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予受本公司委託之律師、勞工事務局、服務供應商、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2. 電子郵件及互聯網監察

本部份只適用於員工使用本公司提供的電郵帳戶收發電郵,及使用本公司提供的資訊設備瀏覽互聯網的情況。

(1) 資料種類

1.1 員工收發電郵中的電郵地址、日期、時間、標題及內容。
1.2 員工瀏覽互聯網的時間、網頁、傳送或接收的資料。

(2) 處理目的:確保服務質素、資訊保安、及評核員工工作表現。

(3) 資料接收者

3.1 評核員工表現之主管。
3.2 負責完善網絡系統服務、質量及維護的人員(公司員工或外判公司的委派人員)。
3.3 基於紀律調查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會轉交本公司負責紀律調查的人員。
3.4 基於法律法規、勞動關係問題、刑事偵查及(或)訴訟或合同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予受本公司委託之律師、勞工事務局、服務供應商、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3. 活動圖片及影片

(1) 資料當事人類別:員工及參與活動的相關人士。

(2) 資料種類:肖像及影像。

(3) 處理目的

3.1 活動紀錄。
3.2 上載公司內聯網作公司內部活動花絮分享。
3.3 上載公司網頁作公佈。
3.4 公司宣傳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公司宣傳欄、刊物及大眾傳播、電視、報紙等。

(4) 資料接收者

4.1 公司員工及相關人士。
4.2 大衆市民。
4.3 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4.4 基於法律法規、刑事偵查及(或)訴訟或合同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予受本公司委託之律師、服務供應商、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三) 其他資料
1. 攝錄監察

本部份只適用於使用裝設於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巴士)範圍內的攝錄監察設備的情況。

(1) 資料當事人類別:所有經過裝設於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巴士)的攝錄監察設備者。

(2) 資料種類

2.1 所有經過裝設於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巴士)的攝錄監察設備的人士之影像。
2.2 所有經過裝設於本公司(不包括本公司巴士)的攝錄監察設備的人士之聲音。

(3) 處理目的:保安監察(監察巴士錢箱,以及其運載、卸下、車資點算、款項交收)、保障員工及乘客的人身及財物安全、預防犯罪及刑事調查及其他合法利益。

(4) 資料接收者

4.1 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4.2 基於紀律、保安調查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會轉交負責紀律調查的人員(公司員工、交通事務局人員或外判公司的委派人員)。
4.3 基於法律法規、勞動關係問題、刑事偵查及(或)訴訟或合同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予受本公司委託之律師、勞工事務局、服務供應商、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2. 電話監察

本部份只適用於使用本公司的錄音電話的情況。

(1) 資料當事人類別:錄音電話的使用者。

(2) 資料種類:打出及接聽電話的電話號碼、日期、起始時間、終止時間及內容錄音。

(3) 處理目的:確保服務質素、評核員工工作表現、保障本公司的合法權益。

(4) 資料接收者

4.1 評核員工表現之主管。
4.2 基於紀律調查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會轉交負責紀律調查的人員。
4.3 基於法律法規、刑事偵查及(或)訴訟或合同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予受本公司委託之律師、服務供應商、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3. 電話錄音留言

本部份只適用於使用本公司的電話錄音留口訊的情況。

(1) 資料當事人類別:錄音留言電話的使用者。

(2) 資料種類:錄音日期、起始時間及留言內容。

(3) 處理目的:接收留言訊息。

(4) 資料接收者

4.1 負責該項工作的員工。
4.2 跟進留言訊息後續工作的員工。
4.3 基於法律法規、刑事偵查及(或)訴訟或合同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予受本公司委託之律師、服務供應商、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4. 供應商及服務提供者管理

(1) 資料當事人類別:供應商及服務提供者。

(2) 資料種類

2.1 身份認別資料: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
2.2 其他資料:支付方式,銀行帳戶號碼。

(3) 處理目的:與供應商及服務提供者進行聯絡,處理業務合作事宜。

(4) 資料接收者

4.1 負責該項工作的員工。
4.2 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4.3 基於法律法規、刑事偵查及(或)訴訟或合同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予受本公司委託之律師、服務供應商、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5. 文件收發及檔案管理

(1) 資料當事人類別:發件人及收件人、存檔文件中涉及的人士。

(2) 資料種類

2.1 身份認別資料: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
2.2 其他資料:存檔文件中涉及的資料。

(3) 處理目的:文件收發及檔案管理。

(4) 資料接收者

4.1 負責該項工作的員工。
4.2 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4.3 基於法律法規、刑事偵查及(或)訴訟或合同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予受本公司委託之律師、服務供應商、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6. 公共關係

(1) 資料當事人類別:本公司因公共關係工作而接觸的人士。

(2) 資料種類

2.1 身份認別資料: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 身份證明文件種類、編號及副本、職業、職務、機構名稱等。
2.2 其他資料:公共關係工作中涉及的資料。

(3) 處理目的:公共關係工作。

(4) 資料接收者

4.1 負責該項工作的員工。
4.2 根據法律規定、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4.3 基於法律法規、刑事偵查及(或)訴訟或合同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予受本公司委託之律師、服務供應商、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二、個人資料之互聯及轉移

(1) 本公司不會將所持有的資料與其他機構的資料庫的資料互聯;如因特殊情況而需要資料共享,則會事先通知及通過台端之同意才進行。

(2) 除根據法律規定、經台端的同意或應台端要求而將個人資料轉移至所屬司法管轄區適用的個人資料保護規範或私隱政策可能有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外,本公司一般不會將所持有的資料轉移到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

三、個人資料披露之限制

本公司尊重及保護台端的個人私隱,除非台端事先同意或相關法例規定,否則絕不會向任何第三者披露台端任何個人資料。

四、個人資料保留和保護

(1) 保留
本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及為實現收集與處理個人資料的目的所需期間內,保留台端的個人資料,而保留或存儲時間不超過為滿足相關收集目的所需的時間。

(2) 保護
本公司採取一切合理措施加強個人資料的安全性。

五、資料當事人之權利

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至第12條之規定,台端具有資訊權﹑查閱權﹑更正權及反對權等權利。如欲行使有關權利,敬請致函本公司或發送至本公司之電郵([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本公司將在收到函件或電子郵件後根據適用法律對提起的要求作出回應,並收取倘有的費用。

六、個人資料之保障

本公司為確保台端的資料安全,並為避免未獲授權的存取、披露或被用作其他用途,已制訂個人資料保護方面的“員工工作指引 ”作規範。台端之個人資料將以保密方式儲存,並只准許獲授權之員工查閱及處理。

七、私隱政策之修改

本公司有權隨時編輯﹑修訂或刪除本私隱政策的內容,而無需事先通知台端。本公司鼓勵台端不時檢查本私隱政策,以確保台端知悉最新版本。

八、條款

本私隱政策不會影響本公司其他的服務條款、合同、協議及規則項下的權利及義務。

九、免責聲明

本網頁(包括本公司手機應用程式)所載之內容僅供參考,本公司對本網頁(包括本公司手機應用程式)所提供的資料如有任何錯誤或遺漏,並不負上任何法律責任。對於使用或無法使用本網頁(包括本公司手機應用程式)的資料而造成之任何損害,不論是否基於合約、侵權行為、疏忽、法律責任或其他已經告知本公司或倘有的供應商的可能性損害等,本公司一概不負任何責任。台端向本網頁(包括本公司手機應用程式)或郵件發送任何資料,這情況下台端應留意有關的資料(包括個人資料)在公開網絡上傳送存在一定的風險,有可能被未經許可的第三人看到和使用。本公司對上述風險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並不承擔任何責任。為免存在以上風險的措施乃台端儘量通過網頁或電郵以外的方式提出涉及個人資料處理方面的有關表揚 / 投訴 / 職位申請和留言。

十、聯繫我們

本公司致力保護台端之個人資料,倘對本私隱政策有任何疑慮或建議或評價,可透過以下方式傳達:

電話:+853 2827 1122 (熱線)
+853 2827 1133 (招聘) 李小姐 (103) / 伍先生 (277)
傳真:+853 2823 4416
電郵:[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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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洲辦公室地址:澳門青洲河邊馬路2號